汪清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汪清”源于满语(女真语)本音“旺钦”,意思为“堡垒”。后又改叫大肚子川,大肚子川名称的由来因这里的小平原中间宽而得名。设县之后,由于前清时音义附会,将“钦”改作“清”,又因当时奉天兴京(辽宁新宾)之东有一旺清边门,音义同此,再更“旺”为“汪”。故得今名。位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东北部,北纬129°51′-130°56′、东经43°06′-44°03′。南北纵长108公里,东西横距152公里,紧靠东北亚经济贸易区。与我国开放城市绥芬河、珲春、图们相邻,面向绥芬河、长岭子、沙坨子、图们、三合、南坪、双目峰等8个口岸,距俄罗斯40公里,距朝鲜18公里。全县幅员面积9,016平方公里,是吉林省区域面积第二大县,辖8镇2乡。境内还有汪清、大兴沟、天桥岭三个州属森工企业及庙岭水泥厂。全县人口26万,有汉、朝、满、蒙、回等多个民族聚居。汪清县地处风景如画的长白山麓,属山区,全境群山起伏,峰峦叠嶂,长白山系的老爷岭山脉由东南向西北横贯境内,平均海拔806米,境内沟壑纵横,河流密布,丘陵、盆地缀于山水之间,构成综合性山川地貌。属于大陆性中温带多风气候,冬长夏短,四季分明,垂直变化较大,年平均气温3.9℃,年平均积温1866℃-2600℃,极端最高温度37.5℃,极端最低温度-37.5℃,年平均降雨量为580毫米,无霜期为110-141天,年日照时数为2,700小时。